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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浅学系列之五十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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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法人成立的要件。

法人是法律拟制和赋予具备法律人格的组织,所以应当依照民事、行政法规等规定程序进行设立。并且设立法人目的和经营方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人需要有区别其它法人的名称、具备有效运转的机构、以及各种财物的支持。这样才可作为具有独立意志主体进行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进行前置审批的法人设立,遵照其规定。

学“典”案例:原告杨某光等与被告海阳市某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鲁0xx7民初2xx5号}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4元(按总额80%主张的数额);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近亲属刘某英(有严重糖尿病)长期在村卫生室拿药缓解病情。年2月10日,刘某英因蛇胆疮疾病在某卫生院某村卫生室就医,乡医杨某海为患者一直注入葡萄糖进行诊治至2月20日。患者患有糖尿病,乡医是知晓的,但因乡医错误诊治,患者于2月20日身体出现严重不适,病症加重进入休克状态,遂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鉴此,乡医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错,违背医学常识,错误用药诊疗及延误患者病情治疗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某卫生院辩称,原告亲属发生事故系在某村卫生室,系杨某海申办的可独立执业的私人卫生室。原告起诉我方系主体错误,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某卫生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亲属事故发生在某村卫生室,系乡医杨某海申办的可独立执业的私人卫生室,原告起诉我方系主体错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某村卫生室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表明其具备一种从业资格,但并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代码,不能视为卫生室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机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杨某海为原告亲属刘某英诊断、治疗的行为,系其履行工作任务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杨某海的用人单位即某卫生院承担。

2、本案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烟台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烟台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在对被鉴定人刘某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轻微原因,参与度建议为5%-15%)。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法院采纳上述鉴定意见对责任予以划分。

3、关于损失数额,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数额元,丧葬费.5元,两项合计.5元,按照参与度15%计算为.97元(.5元乘以15%),对上述两项,被告未提出异议,原告计算合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两份单据,证明花费鉴定费元、专家评审费元,要求被告承担,被告对两份单据未有异议,对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0元,被告有异议,本案虽然被告的过错责任较小,但刘某英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元。上述损失数额共计.97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海阳市某卫生院赔偿原告等各项损失共计.97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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